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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  告 中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懋巨鎮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789,8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