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
原 告 中盛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陞奇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懋巨鎮大樓管理委員會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789,8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