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  告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被   告 蔡許海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3600元,應徵收第1 審 裁判費7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