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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  告 奕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豪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邦電業工程有限公司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。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,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,得 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7萬9268元 (原告原請求金額為5,733,968元,減縮為4,279,268元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萬3365元(聲請 費3000元、裁判費40365元),應再補繳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