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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  告 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碼方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,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5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