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2號
原 告 瀚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振洋
被 告 御匠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
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
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
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
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係請求被
告應交付其
承攬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4樓之2建
物室內裝修之發票、裝修材料證明予原告,
非對於親屬關係
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。
惟原告未說
明其因交付發票、材料證明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,復
查無其他資料
足證其交易價額之依據,應認原告所受之客觀
上利益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
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
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茲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