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
原 告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紫岑
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
律師
蔡文元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2萬264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4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
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