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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  告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     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2萬264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4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