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5號
原 告 江紋潔
鄺俊維
訴訟
代理人 黃建閔
律師
上原告因
損害賠償等事件,對
被告大樸建設有限公司等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88,08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8,721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
正本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