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  告 興凱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毅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被   告 美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 被   告 永琦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所   載,分別為美金36,416.16元、38,332.8元及新臺幣1,135,4   40元,而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年6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   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.195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   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,392,485元{計算式為(36,   416.16+38332.8)30.195+1,135,440=3,392,485,元   以下四捨五入}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,660元  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