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
原 告 興凱生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明毅
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
律師
被 告 美琦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
被 告 永琦百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
所
載,分別為美金36,416.16元、38,332.8元及新臺幣1,135,4
40元,而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年6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
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.195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
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,392,485元{計算式為(36,
416.16+38332.8)30.195+1,135,440=3,392,485,元
以下四捨五入}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,660元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