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1號
原 告 雲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邦旭
上列原告與
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25 萬4898元(工程款390 萬1095元+
本票135 萬3803元=
525 萬489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0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