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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  告 劉瑞堂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 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(下同)2,158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,384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所提出之請款單為「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」之名   義,原告應另陳報以個人名義起訴之法律上依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