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0號
原 告 G○○
被 告 天○○
丁○○○
酉○○
玄○○
戌○○
地○○○
午○○
申○○
丑○○
甲○○○
C○○○
乙○○
黃○○
B○○
未○○
童釧柾
A○○
丙○○
壬○○
子○○
癸○○
辛○○
寅○○
己○○
辰○○
巳○○
庚○○
D○○
卯○○
E○○
戊○○
梧桐建設有限公司
劼迅有限公司
宙○○
宇○○
亥○○
F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天○○等37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及其他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
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
爰依原告起訴聲
明請求分割本件土地、建物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969元【計算式:(
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
平方公尺53,888元×面積275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
61,905分之116=27,769)+(同段00000-000號建號即門牌
號碼臺中市○區○道路○○○號房屋,原告分管部分之2個課稅
現值為31,200元,計算式:15,600+15,600=31,200元)=
58,969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天○○等37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如前述土地共有人有死亡,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及
繼承
人系統表與
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;如土地共有人有未成年者
,應提出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