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
原 告 傑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大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賴麗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
不得抗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劉桉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