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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  告 傑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劉桉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