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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  告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漢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獲准對被告仁達國際物流有限 公司、喬豐環球有限公司、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45萬5000元,應繳裁判費3萬525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應補繳3萬4754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