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
原 告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復漢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獲准對
被告仁達國際物流有限
公司、喬豐環球有限公司、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45萬5000元,應繳
裁判費3萬525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應補繳3萬4754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