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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  告 劉芳妤 被   告 協益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孚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勞  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   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  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(下同)108,000元,依上開   規定,原應徵裁判費1,110元,暫免徵收2/3即740元(小數   點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徵裁判費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 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  裁判費370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:  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之內容(即何時起至何時止,以如何   金額計算之薪資總額)。  ⑵本案與原告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   中勞小字第13號、108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案件有何不同,   又上開案件中原告起訴請求之事實與本案請求是否同一。  ⑶承上,如為相同,則本件被告是否為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?  ⑷又本件被告確非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時,因原告   所舉被告「協益正開發有限公司」經查無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  ,請原告提出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,並確認法定代理人   之姓名、應受送達處所及其他足資識別人別之資訊。 三、爰將本件起訴狀繕本隨同本裁定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起訴   狀繕本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,繕本逕送原告。 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、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   表示有意願調解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   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