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
原 告 劉芳妤
被 告 協益正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光孚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而勞
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
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(下同)108,000元,依
上開
規定,原應徵裁判費1,110元,暫免徵收2/3即740元(小數
點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徵裁判費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裁判費370元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:
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之內容(即何時起至何時止,以如何
金額計算之薪資總額)。
⑵
本案與原告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
中勞小字第13號、108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案件有何不同,
又上開案件中原告起訴請求之事實與本案請求是否同一。
⑶承上,如為相同,則本件被告是否為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?
⑷又本件被告確
非「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時,因原告
所舉被告「協益正開發有限公司」
經查無公司設立登記資料
,請原告提出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,並確認
法定代理人
之姓名、應受送達處所及其他足資識別人別之資訊。
三、
爰將本件
起訴狀繕本隨同本裁定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起訴
狀繕本後應於7日內提出
答辯狀到院,繕本逕送原告。
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、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
表示有意願調解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
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