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8號
原 告 貴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富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鑛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682,1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7,73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