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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  告 貴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富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鑛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(下同)1,682,1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  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17,73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