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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  告 晉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 明欄記載,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月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月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