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0號
原 告 晉豪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麗菊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聲
明欄記載,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,依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