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
原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瑞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15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