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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 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15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