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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  告 伍珍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東城 上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對被告宗煜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10,0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,979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