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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 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諭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0,0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