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
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元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宥
諭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0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