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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  告 裕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鄢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13,802元,  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,81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   0元,尚應補繳38,31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  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二)原告應另提出書狀到院(載明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    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、證據),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    寄送被告,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