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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4號 原   告 王弘宇 被   告 蘇琇姃       陳勇志       陳俗宏       陳宥安       陳建南       陳三貴 被   告 勝興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琇姃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所訴請分割之系爭 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之權利範圍,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280,820元(計算式:2522×13500×3662÷97344=0 000000.7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,771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