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4號
原 告 王弘宇
被 告 蘇琇姃
陳勇志
陳俗宏
陳宥安
陳建南
陳三貴
被 告 勝興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素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琇姃等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尚
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所訴請分割之
系爭
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之權利範圍,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280,820元(計算式:2522×13500×3662÷97344=0
000000.7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,771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