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號
原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稚庭
訴訟代理人 王世賢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訊聯工程行、陳廣穆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4萬736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