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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 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訴訟代理人 王世賢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訊聯工程行、陳廣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 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64萬736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