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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 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786,3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  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