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
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佰鋒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
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86,3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