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
原 告 陳寶川
廖美滿
陳昱彣
陳昱豪
兼上2 人之
法定
代理人 黃巧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榮華、林俊吉、吳炤益、全勝吊車有限公
司、李聰賢、宏昇吊車有限公司、許茂雄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2,150,42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19,00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