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  告 康劍文       劉彥德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依原告民事調解暨起 訴狀上載數額,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9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5,520元,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3,000元,尚應補繳裁 判費122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