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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   告 張永柎 被   告 陳正發       昶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意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物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○號 建物,未辦理保存登記,且無房屋稅籍資料,此有臺中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大屯分局民國109年7月16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93114894 號函可資佐證,而依照原告所提出之同路段17之4號建物之房屋 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0200元,原告表示因兩建物之構 造及建築時間相同,認得以此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認定之基礎,是 本件初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0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,並附抗告狀繕本)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