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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  告 南和工程 法定代理人 莊媖茹 原   告 莊媖茹即南和錦鯉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全豐營造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全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68,200元,應繳裁   判費14,56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   補繳新臺幣13,563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