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5號
原 告 南和工程
法定
代理人 莊媖茹
原 告 莊媖茹即南和錦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全豐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全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68,200元,應繳
裁
判費14,56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
補繳新臺幣13,563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