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0號
原 告 蕭耀榮即嘉展工程行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康林國際科
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
17926號),
惟被告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635,72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
裁
判費6,94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6,44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