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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  告 蕭耀榮即嘉展工程行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康林國際科   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   17926號),惟被告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 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   為新台幣(下同)635,72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   判費6,94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  補繳6,44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 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