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補字第153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建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品益交通有限公司、楊慶和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22,9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
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