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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益交通有限公司、楊慶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22,9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