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
原 告 李志誠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震之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