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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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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  告 李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震之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