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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  告 華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瑩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、葉榮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 告先、備位聲明所請求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,揆 諸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5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