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9號
原 告 華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瑩瑩
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、葉榮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
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
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
告先、
備位聲明所請求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,
揆
諸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5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