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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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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逾期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 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巫道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 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。查: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2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60元。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 5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