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8號
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
法定
代理人 巫道安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
違約金事
件,原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
異議而視同起訴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2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6060元。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
5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