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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  告 Charles Irwin Frankel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      段家傑律師 被   告 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玄 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   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  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 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  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 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   之訴,暫免徵收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 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美金1,192,838元(起訴   時109年1月份匯率換算為新臺幣〈下同〉35,785,140元,元   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,952元,  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,其數額為217,968元(計算式   :326,952元×2/3=217,96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日內補繳裁判費108,984元(計算式:326,952元-217,968   元=108,984元)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