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
原 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秋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泰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萬412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
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