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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協商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 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山形 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…四、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」、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 出於法院為之:…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、「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」、「原告之訴,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」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 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訴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及不備要件之情況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陳報訴之聲明(即想要請求被告給 付之金額或命被告為一定行為),逾期未補正訴之聲明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月  21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月  21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