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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協商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 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山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依原告補正狀記載請求協商款項為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,應徵第一審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