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
原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曾山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協商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依原告補正狀記載請求協商款項為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,應徵第一審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