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8號
原 告 陳佳瑄
訴訟
代理人 謝英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阿拉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