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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2號 原   告 龍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青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柒佰肆拾陸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8769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32,870 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 應補繳15,746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