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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   告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96號),惟被告龍 谷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,554,000元,應繳裁判費46,14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5,6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