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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  告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碧 上列原告谷合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 工程處中區工程處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105,616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,1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