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2號
原 告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阿碧
上列原告谷合營造有限公司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
工程處中區工程處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105,61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1,1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