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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  告 黃承廣       黃承鼎       黃素貞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瑋、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,6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73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