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號
原 告 佑鑫鋼鋁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忠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
律師
原告與
被告張瑀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2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