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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  告 吳銘崇 訴訟代理人 呂子椿 被   告 佳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元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70,733元,原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,080元。據本件原告陳報之明細,訴訟   標的含薪資差額、職務加給、加班費、伙食津貼等,依勞動   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,屬給付工資之訴應暫免徵收裁判   費3分之2即2,720元(4,080元×2/3=2,720元),是本件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