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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  告 許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健均間請求減少價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