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3號
原 告 許淑敏
上列原告與
被告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健均間請求減少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