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
原 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釧
被 告 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政權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8,468元
,應繳
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8,4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