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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  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被   告 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8,468元 ,應繳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8,4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