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4號
原 告 暘溢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元財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禾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
款新臺幣(下同)1,488,82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5,75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