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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   告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3,424,6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,1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