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7號
原 告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良
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3,424,6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,1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