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
原 告 黃文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泰銘、一甲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(21世紀不動
產七期河南加盟店)、林芷萱、鴻盛不動產經紀事業有限公司(
中信房屋北屯太原加盟店)及林宥葳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90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