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  告 黃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銘、一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(21世紀不動 產七期河南加盟店)、林芷萱、鴻盛不動產經紀事業有限公司( 中信房屋北屯太原加盟店)及林宥葳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90, 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