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
原 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振旭
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
被 告 萬磊砂石行
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及萬磊砂石行等2人間請求塗
銷動產
抵押權登記等事件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且未提出
系爭動產抵押登記之動產
價值資料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爰依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
2人所個別登記之動產
擔保債權金額,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010萬元及602萬762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,944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被告「萬磊砂石行」為合夥組織,「潘柏諺」為登記負責人
,並
非獨資商號。原告將被告「萬磊砂石行」列稱為「潘柏
諺即萬磊砂石行」,應行確認及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