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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 原   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被  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被   告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及萬磊砂石行等2人間請求塗 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且未提出系爭動產抵押登記之動產   價值資料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   2人所個別登記之動產擔保債權金額,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   下同)1010萬元及602萬762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,944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被告「萬磊砂石行」為合夥組織,「潘柏諺」為登記負責人   ,並獨資商號。原告將被告「萬磊砂石行」列稱為「潘柏   諺即萬磊砂石行」,應行確認及補正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