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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  告 長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冬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07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譚系媛